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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00:10
来源:本站
卢氏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卢氏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县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扶贫济困、成就爱心,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慈善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均为卢氏县民政局,本会接受卢氏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卢氏县清惠路民政局大院。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
(二)扶贫济困;
(三)赈灾救助;
(四)社会福利;
(五)公益援助;
(六)交流与合作;
(七)兴办慈善相关实体;
(八)加强慈善宣传,提高公众慈善意识。
第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卢氏县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吸收入会。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卢氏县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33 %。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事项;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卢氏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二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卢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批准;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以上2/3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二十日内报卢氏县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卢氏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卢氏县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由民政局指派王建东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卢氏县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卢氏县民政局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卢氏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卢氏县民政局统一的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卢氏县民政局的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卢氏县民政局报告。
第六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卢氏县民政局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经卢氏县民政局审查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经卢氏县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 万元以上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卢氏县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卢氏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七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卢氏县民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但其他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卢氏县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卢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卢氏县民政局审查。经卢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卢氏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卢氏县民政局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卢氏县民政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卢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报卢氏县民政局审查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卢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经卢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